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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23号文

时间:2022-06-01 17:24:14 作者:滴滴租号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银行借新还旧贷款条件  条件一:利息结清  有些贷款可能没办法偿还,于是再向银行申请新贷款,但前提条件要满足利息是偿还的,也就是说,本金是可以再申请新贷款用来偿还,但是利息必须结清  条件二: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良好  不管是哪类贷款,重要的考核因素就是看是否有良好的还款能力,那么同样,银行借新还旧贷款也要看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能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条件三:银行借新还旧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周转  银行贷款是有严格的贷款用途限定的,用于投资用途是无法申请到贷款的  条件四:银行借新还旧贷款需要办理的足额有效的抵押手续。  

银行是否允许“借新还旧”?依据是什么?

可以一般情况是公司贷款居多,因为公司贷款一般都是有抵押,而且抵押物有经济来源,银行没半年会做租金验证等一些,证明抵押物,或公司稳定收入的检查,商业物业一般价值都会每年有所增长,评估价出来后可以考虑续贷,而你所谓的“借新还旧”在公司贷款中只能是续贷,因公司贷款的贷款种类不同,一般不能贷个人贷款也是依照这个原则,只是个人贷款很多情况下腰更简单!

贷款新规实施后可否借新还旧?

有三个条件:

1、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2、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3、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不良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良贷款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而且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分析不良贷款的成因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

“借新还旧”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项?

借新还旧,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中,都经常出现。最常见的借新还旧,就是在银行放贷业务中,一般不会涉及什么违法犯罪问题,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如果是在P2P或者面向公众的民间借贷领域,一家企业如果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存在借新还旧的情况,是否就一定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就看就有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这个问题,2011年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制定时,有观点提出,如果集资人将后期所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高额回报,可以直接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最高法经研究后认定,“以新还旧”、“以后还前”确实可以初步断定最终不具有归还能力,但是集资人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是否支付本息,而是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支付本息是非法集资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一定意义上,按期支付本金和高额回报反而有可能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2011年版最高法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没有把“借新还旧”列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而是强调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而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到底是以非法吸存定性还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需要深入到具体的案例中来观察。

比如在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周辉集资诈骗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辉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手段,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是典型的利用网络中介平台实施集资诈骗行为。本案中,周辉采用编造虚假借款人、虚假投标项目等欺骗手段集资,所融资金未投入生产经营,大量集资款被其个人肆意挥霍,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如果有一定的经营实体,具有一定的利润能力和经营实力,借新还旧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则可能构成非法吸存。

如果本身拥有一定的主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面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则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在某些涉嫌非法集资的消费返利平台中,集资人吸收的大量资金都用于返利和平台本身运营,如巨鑫涉嫌非法吸存案,向平台的消费者(集资参与者)承诺消费后百分百返利,而实际上,其表面的主营电商业务利润根本无法支持其利润,其返利模式能暂时持续的原因就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来维持,而且法院认为,考虑到消费返利这种模式本身,有一定的商品交易属性,其往往有一定的实物商品作为对价,较难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其控制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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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具体是怎样划分的?

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具体标准如下: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

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新版征信报告实施后,借新还旧是否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新版征信上线后,对借新还旧,肯定是有影响的。

先说你个人问题,这个问题吧,也有可能是银行确实是监测到你,也有可能是客户经理诈你的,如果你经验不丰富,就会被对方问出家底。

还有一点,对方就是扯谈,上征信,你这借款,本来就是上征信的,银行的房贷、装修贷,本身就是上征信的,他还说上征信,就是吓唬你。

只要你不逾期,征信就是正常的,但是也有变态银行,有可能会要求你提前还清,这个确实是有的,但不多。

其实不管是新征信,还是老征信,对借贷还贷方式,都是会有影响的,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都 是上征信的,长期循环借,负债都会有体现,循环多了,后期各大机构,都可能对你拒贷,就是不放款给你了。

另外,再说一下,新征信上线时间不确定,不知道啥时候上线,前段时间,央行出来辟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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